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司)发现部分商家未经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电商网络平台销售宣传文字和图片描述与本司相关的产品,此滥用本司商标的行为,严重影响本司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损害本司声誉,现本司已向部分商家发送律师函(文末查看),以下为部分名单:

北京**盛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贸易商行

晋中市**商贸有限公司

乌海市**商贸有限公司

孝义市**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网络科技中心(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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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本司享有“得胜”(第14999748号)、“TAKSTAR”(第3148827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任何公司或个人均不得侵犯;

二、本司已成立专职小组收集侵权证据至公证处公证,如商家不停止侵权行为,本司将启动司法程序,不再另行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侵权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三、在未取得我司授权备案之前,不得对外销售与本司相关的任何产品。

特此告知


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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